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原审被告:马建越,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白桂良,男,回族,1963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建越、白桂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高新峰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