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31290427E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9月18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3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白桂良,男,汉族,1963年01月28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白桂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白桂良支付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5元,由被告***、***、白桂良负担。被执行人***、***、白桂良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9575元及利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桂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279575元及利息、执行费151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信
书记员贾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