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31290427E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9月18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廖成永,男,汉族,1962年11月13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1月28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廖成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廖成永、***支付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5元,由被告***、廖成永、***负担。被执行人***、廖成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95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廖成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廖成永名下有存款共计46929元,本院扣划后,转至申请人账户4632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04元,
2、查明被执行人***、廖成永、***有公积金账户,因金额较小,暂无法扣划,查封期限: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2020年7月6日,轮候查封自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的请于查封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续行查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4、查明被执行人廖成永名下位于开封市集英花园D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2020年7月6日,轮候查封自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的请于查封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续行查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开封市,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2020年7月6日,轮候查封自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的请于查封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续行查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6、发现***名下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日期:2020年7月6日,轮候查封自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的请于查封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续行查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6325元,本案债权尚余12332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廖成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宋 岩
陪 审 员 毛庆昕
陪 审 员 王晓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尹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