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04民初1166号
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31290427E。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任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以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白桂良,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骁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桂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被告***、白桂良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承担清偿工程款126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清偿工程款的约定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欠利息38.1718万元,具体金额按月利息2%,直至全部付清本息时间为止。事实与理由: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39.3251万元,经贵院主持调解达成(2018)豫0204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但巨力玻璃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6日,原告及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白桂良在鼓楼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起,每月付原告欠款不能低于20万元,到2019年12月还清所有欠款。2、巨力玻璃公司若不能在年底还清欠款,承担剩余欠款月息2%的利息。3、被告***、***、白桂良对此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今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仍欠原告本金126万元及约定利息。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白桂良共同辩称,1、本案已经由(2018)豫0204民初771号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当按照执行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对本案不能另行提起诉讼。2、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26日之后已经处于破产边缘,7月26日和解协议系原告和***隐瞒和解协议的事实内容,在***、白桂良不了解担保内容的情况下所签订,而且该和解协议中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截止到今日也没有予以补正,担保不成立,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关于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巨力玻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8)豫0204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5月16日,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2393251.6元。自2018年6月起,被告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工程款不少于100000元,最迟在2019年2月底前全部付清,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工程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后因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和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甲方承诺从2019年8月份起,对甲方所欠剩余款每月还款不低于20万元,到2019年12月份还清所有欠款。二、若甲方不能在年底还清欠款,甲方承担剩余欠款月息2%的利息;三、甲方股东***、***、白桂良对此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落款处分别签名并按指纹。河南巨力玻璃公司偿还原告113万元,至今仍欠原告本金126.32516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三被告支付126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解书、和解协议、转账记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根据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白桂良对上述文书中确定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清偿工程款126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白桂良支付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5元,由被告***、***、白桂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丹丹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伦振楠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