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复3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革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家,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机械公司)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下称祥符区法院)(2021)豫021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钢结构公司)诉星光机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7日祥符区法院作出(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1.星光机械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黄河钢结构公司工程款719020元,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黄河钢结构公司放弃利息;2.如星光机械公司不能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星光机械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黄河钢结构公司自2011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3.星光机械公司放弃工程质量瑕疵主张;4.星光机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黄河钢结构公司施工协调费30000元。
2017年9月30日,星光机械公司向黄河钢结构公司支付电子承兑汇票共计75万元。因承兑不能,2018年9月27日黄河钢结构公司依据祥符区法院(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对星光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祥符区法院作出(2018)豫0212执1291号执行裁定。2019年7月23日祥符区法院在执行电子承兑汇票未果后,作出(2018)豫0212执129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2021年2月1日,黄河钢结构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祥符区法院向星光机械公司作出(2021)豫0212执恢112号执行通知书。2021年2月2日祥符区法院作出(2021)豫0212执恢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星光机械公司名下7599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21年3月1日,星光机械公司向祥符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星光机械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的支付义务,依法不再是被执行主体,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黄河钢结构公司得不到承兑资金,不是星光机械公司的责任,是票据承兑人的责任。黄河钢结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同时,法院恢复本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21)豫0212执恢112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星光机械公司的执行。
祥符区法院查明,星光机械公司对祥符区法院作出的(2018)豫0212执1291号执行裁定未提出执行异议。
祥符区法院认为,(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星光机械公司未履行金钱支付义务,而是提供了电子承兑汇票。黄河钢结构公司在电子承兑汇票无法兑现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的电子承兑汇票经过法院执行仍无法兑现,星光机械公司对(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实际上并未履行,黄河钢结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有法律依据。祥符区法院依法作出涉案执行裁定,对星光机械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合法有据,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星光机械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星光机械公司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根据生效的(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星光机械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黄河钢结构公司719020元,且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星光机械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按约定向黄河钢结构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计款75万元。黄河钢结构公司自收到背书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已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再背书或到期承兑。黄河钢结构公司已向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其对星光机械公司不再享有债权。星光机械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黄河钢结构公司得不到承兑资金,是票据承兑人的责任。在票据问题未解决之前,黄河钢结构公司再次申请执行于法无据,祥符区法院恢复对星光机械公司的执行亦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21)豫0212执异11号执行裁定,支持星光机械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祥符区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的(2016)豫021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显示,黄河钢结构公司与星光机械公司达成协议,“星光机械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黄河钢结构公司工程款719020元,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黄河钢结构公司放弃利息”。星光机械公司虽然在2017年9月30日提供了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承兑汇票,但并未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电子承兑汇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黄河钢结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祥符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并无不当。祥符区法院作出的(2021)豫0212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星光机械公司提出复议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星光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周卫华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