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274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地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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