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建投申洋(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辖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2号楼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洋评估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4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洋评估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申洋评估公司系以***无权占有且拒不返还申洋评估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审原告申洋评估公司诉称***拒不向其返还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申洋评估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申洋评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2号楼3层314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申洋评估公司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