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3民初14834号
原告: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洋土地评估公司”)诉称,原告申洋土地评估公司设立后,依照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选举股东***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为公司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套(三证合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套、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原件一份擅自带离公司并违法占有。2017年7月16日,被告***又擅自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财务账簿等相关财务资料带离公司并违法占有。原告申洋土地评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被告***将上述公司物品予以返还,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北京申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一套(三证合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套、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原件一份及公司财务账簿等相关财务资料;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据此,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申洋土地评估公司以被告***擅自拿走、拒不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物品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物品,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申洋土地评估公司住所地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且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