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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长春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365号 原告:赵某,男,200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原告赵某诉被告长春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25年1月20日书面申请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