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6民初3791号
原告:长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原告长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