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

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47号
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汉乡北汉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同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瑞岭,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2号楼8层23办公-1。
法定代表人:郭华英,总经理。
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任丘市森第铝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茂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