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与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2247号

原告: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九龙村宜宾通泰投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

被告: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地村********。

法定代表人:龚险峰。

原告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豪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