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304号
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胡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职。
被申请人: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核心技术园**,统一社会新余代码:91360902MA35GQJH5Y。
法定代表人:吕卫琴,任总经理一职。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宁永红,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永红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永红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