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8665号
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4814B。
法定代表人:胡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雯、李文婷,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核心技术园**,统一社会新余代码:91360902MA35GQJH5Y。
法定代表人:吕卫琴,任总经理一职。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宁永红,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永红(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金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永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