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省石泉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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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石泉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2民初196号
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西三角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J7HR14。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
本院在审理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石泉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