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某某、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1248-1号 原告:周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7年1月19日。 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NET1P。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1期(Bl地块)5栋1-2层商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 原告周某某某诉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