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897-1号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4年9月19日。
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NET1P。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1期(Bl地块)5栋1-2层商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