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6民初957号
原告**海,男,回族,生于1992年7月10日。
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NET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长江广场A座3001室。
委托代理人曾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
被告**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
原告**海诉被告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撤回对湖北广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