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34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8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880元的财产。
保全费728.8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