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582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2022年10月24日,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过私下协商,被告已将涉诉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