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693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7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880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8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