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440元的财产。2022年11月30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44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