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汇志某某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8912号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B座四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7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志**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典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光典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志**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光典信息公司支付合同款138739.11元;2、判令光典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光典信息公司支***费60000元、保险保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光典信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光典信息公司与汇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光典信息公司向汇志**公司购买绿盟产品,合同总金额22.5万元。汇志**公司已全部完成交付,光典信息公司仅支付86260.89元合同款,剩余138739.11元,经多次催促,至今未付。根据购销合同第四条和第七条约定,买方不能按时付款,超过30日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五支付违约金,并应支***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单费等费用。光典信息公司长期拖延支付货款,严重损害了汇志**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汇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典信息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汇志**公司合同款138739.11元;汇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其没有实际损失,如有损失也应当按LPR标准的1.3倍计算;支付的汇志**公司主张的律师费6万元显然过高,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应当在5324.35至12324.35元之间,光典信息公司认为因为案情简单应当按照最低的律师费计算,该案的保险费用按照北京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在1500元以下,故该费用过高;诉讼费、保全费依法由法院处理。事实理由中关于合同关系部分无异议。 庭审中,汇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购销合同及销售发货单2张、厂商给汇志**公司发送的发货邮件。证明2021年9月17日,汇志**公司与光典信息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光典信息公司向汇志**公司购买绿盟产品(包括软硬件),合同总金额22.5万元。汇志**公司已全部发货,光典信息公司应在发货后90日付清全部货款,发货单是汇志**公司直接向光典信息公司发货的清单,发货通知是绿盟产品厂家直接发送给汇志**公司,货物发给了光典信息公司,厂家发送给光典信息公司的金山终端产品。 证据2、增值税发票三张。证明汇志**公司已开具全额产品发票。 证据3、入账回单二张。证明光典信息公司在2021年9月18日支付67500元,2022年1月5日支付18760.89元,合计已支付86260.89元,剩余138739.11元至今未付。 证据4、律师函。汇志**公司为催款,于2022年3月22日向光典信息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公司已签收,但仍然拒绝付款。 证据5、催款邮件1封。证明光典信息公司长期拖延付款,汇志**公司于2022年3月3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催收,同时善意提醒及时付款,避免诉累。邮件催收无效后又于3月22日发送律师函催收,并提示如不及时付款,诉讼解决会有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增加,光典信息公司仍然拖欠。发生律师费、违约金是光典信息公司长期拖欠、无视汇志**公司的催收提醒导致。光典信息公司是商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6、支付保险费银行记录及发票。因光典信息公司拖延付款,汇志**公司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根据购销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应由光典信息公司承担。 证据7、委托代理协议、***费银行记录、律师费发票。证明本案已实际发生律师费6万元,根据购销第七条的约定,应由光典信息公司承担。光典信息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合同款,完全有充裕的机会选择不发生律师费、违约金、保险费、诉讼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的发生,是光典信息公司违约的结果,也是光典信息公司的选择,光典信息公司做为商主体,应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8、财产保全回执。证明根据本案财产保全回执,光典信息公司账户余额有8155898.57元巨额款项,却在汇志**公司再催促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十几万元合同款,长期拖欠,应为其不信守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汇志**公司追索合同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光典信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最后一次收货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合同约定付款90天,所以最晚的付款时间为2022年2月1日,所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为2月2日开始计算,汇志**公司主张的起算日期不正确。保险费用、律师费用过高。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鉴于光典信息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9月17日,光典信息公司(买方)与汇志**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光典信息公司向汇志**公司购买计算机软、硬件,合同总金额22.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67500元)作为预付款,买方在卖方发货后90日内付清剩余货款157500元;如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超过30日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五计算,且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上述货物,同时,买方还需承担卖方追索债权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按律师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等费用;纠纷的处理: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购买诉讼保全险支出的保单费用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汇志**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日两次向光典信息公司发送了合同约定的货物,汇志**公司并开具了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典信息公司仅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货款67500元,2022年1月5日支付货款18760.89元,合计支付货款86260.89元,剩余138739.11元货款至今未付。 另查,汇志**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支***费6万元;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保单费2000元。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汇志**公司与光典信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汇志**公司已依约向光典信息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光典信息公司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完全支付货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尚欠货款,并依约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险单保费。庭审中,汇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自动调整为LPR标准的四倍,本院不持异议。故汇志**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光典信息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8739.11元、律师费60000元、保险保费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所欠货款138739.11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财产保全费1618.38元(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