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93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昌化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8228号三区8号3幢1层F区179室。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沈天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