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881号
原告: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挚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