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2496号
原告:**,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萍,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春、陈杰(实习生),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江滨中大道北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4#酒楼5层01餐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KJG478。
负责人:陈键。
被告: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603759980。
法定代表人:陈键。
被告:福州恒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会信用代码913501036850847796。
法定代表人:曾芳楚。
原告**、**、林萍与被告**、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分公司、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恒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林萍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傅建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