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某某、李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一审被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和友谊路交叉路口万商白马3楼111-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MR32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审被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3)皖1282民初4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查明,上诉人孙某某在诉前调阶段提交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诉前调案号制作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人孙某某不服提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纠正程序,及时立案并制作了民初案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报中院。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本院于2023年9月8日通知上诉人孙某某到庭,上诉人孙某某认可现在的上诉理由与其在诉前调阶段提交的上诉状理由一致,即孙某某与李某某均不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格主体,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应按承揽合同确定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补充认为界首市泉阳法庭应回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涉及的进户门安装工程,系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至于界首市泉阳法庭是否应当回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孙某某对其该部分主张应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