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560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和友谊路交叉路口万商白马3楼111-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MR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