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仲宏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薛凤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宇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倪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友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殷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江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市江宇刃具有限公司、扬州友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河南江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应都
审 判 员 汪德义
审 判 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美丽
书 记 员 徐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