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0973号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仲宏继,负责人。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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