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5568号 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经济开发区文泉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7元,减半收取计54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