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8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91421083764139336G,住洪湖经济开发区文泉东路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91421083764139336G,住洪湖经济开发区文泉东路58号;
***,女性,1962年8月22日出生,422426196208220444,汉族,住洪湖市。本院依
被执行人:***,女性,1962年8月22日出生,422426196208220444,汉族,住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33号附3号。
0)鄂1083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湖北省××××路房产证号:02××36[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房产证号:02××36(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房产证号:020300036(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熊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