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4703号
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