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16472号
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大厦34层,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跨越隆豪汽车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工业园区天子园(申明坝)1至3层,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5***015342T。
法定代表人:姚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跨越隆豪汽车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交纳23***元,由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