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近江智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9073号
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苗族,1982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近江智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农创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5165399C。
法定代表人:陶晟。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近江智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近江智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