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81执恢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耿晋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但无可用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本院曾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因资金等各方面原因未正常生产,无法履行。
3、于2021年8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
4、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现停产无法履行,其现有资产有抵押且无法短期内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雄
审判员孔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熊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