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9民初1672号
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71730。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男,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8.53元,减半收取16644.26元,由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丽
人民陪审员 唐国安
人民陪审员 郭 又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