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12号
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56206T。
法定代表人:杨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犇,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沙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887E。
法定代表人:廖长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3.75元,由原告重庆中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