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财保90号
申请人: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DQ9W733。
经营者:秦代福,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路37号(银河大夏)1017、1018、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75103X。
法定代表人:**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人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和***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内的资金89260元(以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投保金额为8926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内的资金(以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在89260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1至2024年7月31日。
案件申请费913元,由咸丰县鸿代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