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3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先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艳,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时进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殿营。
上诉人蔡先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已就蔡先峰对润恒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作出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蔡先峰主张的停工费用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润恒公司确存在逾期支付。对蔡先峰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一审中蔡先峰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确有停工及损失产生,且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对此同意申请鉴定,应予准许,并对该部分事实予以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就蔡先峰对河南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停工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先峰就该部分上诉请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