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7民初397号
原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599438。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杨林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祥和路46号龙泽园小区35幢2204室。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
原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以不服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嵩劳人仲案字〔2025〕298号仲裁裁决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于2026年1月4日亦以不服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的嵩劳人仲案字〔2025〕298号仲裁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案号:(2026)云0127民初62号]。因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认为本案应与(2026)云0127民初62号并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6)云0127民初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