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毕某;云南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7民初116号 原告:***,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毕福村69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88********。 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599438。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杨林工业园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于2026年1月5日以不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字〔2025〕727号仲裁裁决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亦以不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字〔2025〕727号仲裁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案号:(2026)云0127民初121号]。因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认为本案应与(2026)云0127民初121号并案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6)云0127民初1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