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643号
原告:贵州龙里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贵州龙里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龙里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里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里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