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9947号 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056961177G,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北路三叉路口。 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599438,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发展大厦11楼。 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永胜恒安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