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丘北县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8807号 原告:丘北县飞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丘北县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丘北县飞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