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3423民初134号
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和赵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6年3月18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维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