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东方明珠花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DLW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诉被告安徽景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