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550989-X。 住所:东川区白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收取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