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13民初68号 原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550989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勘察设计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诚信勘察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返还3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损失3325.68元(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7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到2022年11月30日止);2.判决***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称需资金周转而向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借款3万元,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将借款转存至***提供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内。***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写明借款事实和金额。2019年12月16日***未按期还款。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催要无果诉讼至本院。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向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借款3万元,该公司将3万元现金存入***的银行账户内。***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12月16日返还借款。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后因***未按期返还借款而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诚信勘察设计公司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昆明市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借条》、客户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向诚信勘察设计公司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按时还款。***未按时还款,***向诚信勘察设计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诚信勘察设计公司主张逾期借款利息的利率按LPR3.7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诚信勘察设计公司要求***返还借款3万元,按LPR3.75%计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借款3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5%,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