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550989-X。
住所:东川区白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收取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